产业发展篇
一、工业经济
(一)支持“小升规”。对一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二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三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四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适用范围:全市2024年新培育升规工业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咨询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二)支持“贡嘎培优”。对首次进入省级、市级“贡嘎培优”名单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保持在省级“贡嘎培优”库且排位上升的企业,每户给予100万元奖补。
适用范围:纳入省级、市级“贡嘎培优”名录库的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三)支持区域产销补贴。对广安区域内新增产业链、产品链的企业,每户新增配套额最低200万元起认定,按比例给予每户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适用范围:全市纳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7154
(四)支持企业提升规模能级。鼓励企业产线升级、产能爬坡,对2024年规上制造业企业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适用范围:全市纳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51902
(五)支持工业项目落地建设。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各地新引进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符合“331”产业体系并实质性开工且实物工程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
适用范围:全市纳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31431
二、农业农村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进行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撼荒,地力不降低。补贴标准以当年上级下达年度资金总量和承包耕地面积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执行一个补贴标准。例如:2023年广安区为142.99元/亩、岳池县为138.52元/亩。
适用范围: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39809
(二)稻谷补贴。对市内稻谷种植者进行直接补贴,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补贴标准以当年上级下达年度资金总量和稻谷实际种植面积等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执行一个补贴标准。如:2023年武胜县为57.84元/亩,广安区为52.98元/亩。
适用范围:稻谷实际种植者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39809
(三)种粮大户补贴。对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直接补贴。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种粮大户包括种粮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类型。补贴标准100元/亩。
适用范围: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青稞、荞麦等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2339809
三、商贸服务
适用期限:未废止前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2362136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2362136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商务局
咨询电话:2352739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30
(五)继续持续提升通关效率。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宣传“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多元化通关服务模式,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30
(六)进一步压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广安海关
咨询电话:8862815
四、科技创新
(一)研发投入奖补。对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4%,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5%,其他企业不低于3%,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适用范围: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政策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2395633
(二)支持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推进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应用,对新购置智能化设施设备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化生产线,对新购置智能化生产线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对单个车间进行智能化改造,对智能化车间改造新购置软硬件6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化工厂,对智能化工厂建设新购置软硬件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适用范围:全市纳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2348038
五、房地产和建筑业
(一)优化土地出让条件。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间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可自签订《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对新出让用地,各地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合理设定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金额和期限。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52265
(二)支持良性健康发展。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50%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可分期开发并办理不超过50%的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在本年度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且建筑业产值全部留在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50%,并可延期至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之前缴纳。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98018、2325531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2663806
(四)推行分期开发审批。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按出让合同约定4个月内缴清50%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可分期开发并办理50%的不动产权登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期开发的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缴纳土地款的比例。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
咨询电话:2352265、2335039
(五)加大去库存力度。商业用房库存大、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未达警戒线的县(市、区)、园区,在符合规划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条件下,对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一定比例商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依据新的规划条件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价格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明确约定了商业兼容比例的存量住宅用地,在符合《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版)》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程序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按程序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调整后土地价格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临停分类计时收费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相关分类计时措施。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32850
(六)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融资,抵押融资资金必须全额进入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共管账户,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98018
(七)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有地下工程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达到“正负零”;没有地下工程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达到“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二层(含架空层),可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98018
政务服务篇
一、线上线下服务
(一)事项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川渝通办”“跨省通办”等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部面向社会公开,贴心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
适用范围:市域内企业、群众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单位:市营商环境局
咨询电话:2348158
(二)服务创新。发挥“安心办”服务团队积极作用,推行“五项服务”,即: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帮代办服务、个性化服务,实行政务服务“5+1”工作机制,推出“周六不打烊”和7×24小时自助服务,“周六不打烊”主要采取预约服务方式进行,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各级政务服务办公场所进行公告,公布预约电话和服务地点。
适用范围:市域内企业、群众
适用期限:长期
咨询单位:市营商环境局
咨询电话:2506005
(三)优化流程。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开通“重点特殊项目”绿色通道,窗口接到快速审批任务后,立即受理有关申报手续,能即办的即办;不能即办的,在项目承诺时限内加速提前办结。
适用范围:符合《广安市营商环境局重点特殊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7大类项目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营商环境局
咨询电话:2348185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综合窗口,根据项目进程可同时申请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批事项在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受理的多个审批事项传递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审批。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48185、296668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2395400、2679533(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人防工程、规划条件、城建档案、国家安全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且有关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期限:2019年7月29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679533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气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行办理,由审图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且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期限:2019年7月29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2341609
三、办税服务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广安市发票寄递中心和征纳互动平台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配套服务措施,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办理税费业务。
适用范围:纳税人、缴费人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四、不动产登记
符合“交地即交证”工业类(含参照工业类)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价款缴纳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所需关键材料实行告知承诺、预先受理、预先审核、并行推进,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天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适用范围: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的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2607878
市场环境篇
一、招标投标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原则上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便于市场主体提前获取招标信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即享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二)常态化实施“不见面”开标。全面推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参与投标的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参与开标过程、远程解密标书、提出异议、查看开标结果,大幅降低投标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即享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三)降低交易成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投标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电子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缴纳或提交。
适用范围: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7年6月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即享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32735
二、政府采购
(一)降低交易成本。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二)支持预付款。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2023年6月30日起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三)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2020年9月1日起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四)提高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2022年7月1日起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五)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2519、2332735
三、市场准入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其中设立登记(含社保登记)在4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公章刻制和首次申领发票并联办理在4个工作小时内办结;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免费为新办企业提供首套印章,并推行免费寄递服务。
适用范围:新开办企业
适用期限:2021年8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
咨询电话:2359722、2360073
知识产权篇
一、申请绿色通道
开通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专利预审服务,引导加强自主研发创新,挖掘企业创造发明专利申请资源,提供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化、产业化。
适用范围: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知识产权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新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资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权属人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鼓励发明专利海外布局。对新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权人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权属人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三)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对新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每件1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每件0.3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两项同一商标权利人一年内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权属人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四)鼓励企业首获发明专利。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三、高效益运用
(一)支持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3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转化类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省级支持金额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三)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按其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四)鼓励提升专利价值。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银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的,每项分别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四、高标准保护
(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支持企业依法维权。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原告维权代理费30%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五、高品质服务
(一)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对在政策施行期内开展了知识产权托管的企业,按0.1万元/户/年给予奖励。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专业人才,按1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六、高水平管理
支持企业提升管理能力,推动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对首次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资助。对新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企业(单位)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2669198
降低成本篇
一、税费减免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二)“六税两费”减免。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三)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范围: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
适用期限:2008年1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五)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适用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5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七)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所有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八)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适用范围: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826-2612366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0826-2612366
(十)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二是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
适用范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0826-2612366
(十一)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外的企业。
适用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0826-2612366
(十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适用范围:所有个人
适用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00826-2612366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评估价差比为1.6:1:0.4。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高比例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分时段价格,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交易电价、上网线损、输配电价)按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节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适用范围: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适用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3446
(二)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支持。各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对建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商业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单位:2343446
(三)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转供主体(其他经营者、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以任何涉电名义加收其他费用。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工商业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度均价格、加上最高不超过6%线损率确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居民、农业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用户电压等级对应居民合表目录销售电价、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购电成本及相关分摊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电网企业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小区、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一户一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问题。
适用范围:工商业用户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单位:2343446
金融信贷篇
一、融资便利度
(一)商户云贷。“商户云贷”是建行以商户在建行、银联及拉卡拉平台商户收单信息等多维度数据为依据,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的全流程线上信用贷款业务。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单户贷款额度可达3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化利率:3.8%起)。
适用范围:通过建行、银联或拉卡拉平台办理收单业务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成立且实际经营1年(含)以上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建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130612
(二)经营快贷。经营快贷是指工行运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基于交易、资产、信用等多维度数据构建客户筛选、额度测算及风险监测模型,为小微客户提供的在线融资服务。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1年,可申请续贷2次(即最长3年)。利率执行普惠贷款优惠利率,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工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53152
二、金融改革创新
(一)低利率产品
1.“E抵贷”。借款人为个人客户,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合法有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以川渝两地的住宅、商铺为抵押,线上评估,线上用款。资金用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长10年,利率低至3.2%。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中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66966
2.天府随心贷。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从事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推出的一款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产品。资金用途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最长可达10年,贷款额度及贷款定价为1000万以内,利率低至3.4%。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成都农商银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729115
3.蜀担快贷。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农场、专业合作社推出的一款经营类贷款产品,该产品支持信用、抵押、按揭方式申请,额度最高500万元,利率最低3.45%,贷款期限1年。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工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53152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窗口。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窗口落户工行、广安农商行营业部,可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收件业务,缩短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办贷质押效率。此外,广安农商行还可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注销业务。
适用范围:抵押类贷款业务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工行广安分行、广安农商行
咨询电话:2346699
(三)机动车登记服务。广安市首家银行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建行广安分行投入使用,可直接在建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通过抵押直连方式办理抵押登记。
适用范围:建行购车分期客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线上扫脸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签订抵押合同
咨询单位:建行广安分行
咨询电话:2331522
(四)“政采贷”信用融资。“政采贷”即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各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发放“政采贷”产品的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
适用范围: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342519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三、担保贷款
(一)创业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额度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337553
(二)融资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使用政府性资金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8%;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2%。
适用范围:新引进外来广安投资,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广安的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736266
执法服务篇
一、企业信用修复
构建“快速修复”的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将信用修复资料初审时间从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及时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恢复发展活力,避免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贷款融资、再投资等方面受限,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适用范围:广安市内行政处罚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在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广安)”网站)进行失信信息公示的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563020
二、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决定、投诉举报方式等执法信息。
适用范围:各行政执法部门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查询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99022
(二)柔性执法制度保障。依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违法等进行处理,最大限度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适用范围: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99022
三、公共法律服务
(一)公益法律服务公证费用减免。公益法律服务的公证,由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況减收公证费。
适用范围:办理减灾救灾、扶贫济困、脱贫攻坚、政府重点工程、服务三农、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事务的公证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公证机构审查合格即享受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52148
(二)法律服务团进行法治体检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稳产稳工稳岗,司法行政、工商联、律师协会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根据企业不同法律需求,为企业提供便利和法治保障且每年不少于一次走访企业进行实质法治体检。
适用范围:所有企业(餐饮、文体娱乐、效能运输、旅游、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2339148
四、执行合同
全面实行网上立案,材料齐全的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周期压缩到1日以内。实行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立案阶段全面采集当事人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地址,依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开展电子送达。异地当事人可通过“在线调解”、“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手段参与诉讼,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适用范围:当事人
适用期限:2022年6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咨询电话:2722007
要素保障篇
一、工业用地保障
(一)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适用范围: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48082
(二)工业用地价款优惠。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放宽工业用地缴款时间,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总额的50%,剩余价款可在1年内缴清。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5%可按有关规定用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48082
(三)过渡期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日录的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过渡期内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2348082
二、企业用工保障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663327
三、人才支撑
(一)高层次人才补助。对从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一至八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安家补助,由市或县(市、区)、园区财政按30%比例给予支持。
适用范围: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能源化工、生物医药、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轻工服装、数字经济等领域的重点企业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2331719
(二)科研工作站、服务基地补助。对新建的广安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适用范围:符合广安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企业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委人才办
咨询电话:2331719
四、安全管理
对行政审批事项报送资料采取“容缺”“容错”机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指导,帮助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实施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驻点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随时接受咨询和提供帮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应急局
咨询电话:2399556
五、环评容缺受理
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主要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缺少或材料内容有欠缺,不影响审查结论作出的项目环评文件,可予“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可容缺的材料和补正时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52066
六、环评承诺制审批
对《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清单》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及相关资料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在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适用范围: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清单》中的建设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52066
七、污染物总量指标
全市统筹调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
适用范围:省、市重大产业项目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2329028
八、节能审查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备案、核准)部门及时高效办理节能审查手续;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能耗替代指标。
适用范围:市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适用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2341576